「倒退嚕」才能保持安全車距 法官撤銷國道罰單

【法律新聞】必須要有能遵守保持安全距離的期待可能性,才可以開罰
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倒退嚕」才能保持安全車距 法官撤銷國道罰單
王吟芳/高雄報導:2019/04/15 16:03
一名呂姓男子去年5月開車上南二高,因與前車相距不到20公尺,遭警方拍照舉發,被依「行駛高速公路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呂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勘驗舉發照片,發現當時呂男以時速92公里行駛最內側車道,前、後及右側都有車輛,除非要他「倒退嚕」才能與前車保持至少46公尺的安全距離,因此認定違規不能歸責於呂男,今判他勝訴免罰。

呂男起訴主張,汽車行駛在高速高路上,車速雖可由自己控制,但距離是二點之間,不是他可以單獨決定的;他當時也是保持安全距離,但前車不依速行駛,且我國一般駕駛人習慣,在高速公路行駛無論保持多長之安全距離,其他車輛也會變換車道插入,此時如要再保持規定的與前車安全距離,勢必要即刻減速,反而增添行車風險,此種不確定的行車插隊行為,既非他所能掌握,當然就不應歸責於他。況且,他當時行駛時速是92公里,若減速勢必低於90公里,一樣會觸犯速限規定,要求他保持安全車距顯屬兩難的不合理處罰等。

高雄區監理所則反駁,呂男車輛當時與前車距離未滿2組車道線長度亦即20公尺,雖他以前車行駛速度抗辯,但他仍有注意前車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再者,經檢視舉發機關的違規採證影像,當時並無其他車輛變換車道插入呂男車輛前方,且前車亦無明顯減速情形,認為開罰有理。

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時勘驗採證照片,發現呂男當時行駛在最內側車道,且前、後、右側都有車輛,並不是足以拉開安全距離的車流情況,從整體環境觀察,如果硬要呂男與前車保持至少46公尺安全距離,大概只能停在原地,甚至要不斷後退,確實無法期待他能遵守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認定呂男雖有過失違規行為,但卻不能歸責於他,判呂男勝訴,監理所應撤銷罰單。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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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