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 11/1起實施

【法律新聞】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 11/1起實施
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最新更新:2019/05/03 17:06
內政部3日表示,已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11月1日施行。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已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11月1日施行。去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附屬建物面積,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權益,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公開透明,內政部已於昨天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11月1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這次契約修正重點包括: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內政部表示,新版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使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於一致性,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的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為避免不知情民眾購買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預售屋,內政部指出,新版契約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規定,若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也一併檢討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參照建築法規定,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的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以強化賣方對預售屋結構的保固責任。另外,自來水及電力的內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

內政部表示,為讓建商有調適契約的準備期間,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將於11月1日施行。提醒民眾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的地方政府反映,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新聞及圖片均出自中央社,網址

 

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