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婦健身初體驗卻慘摔斷手,法官認定教練有2疏失判賠

【法律新聞】健身教練的過失責任
邇來健身運動中心如雨後春筍般開立,但不是每位健身教練都知道應注意之程序,即使知道也不一定按照程序來,健身教練的良窳攸關健身產業的優劣,消費者在前往付費購買課程時,應該要有所留意。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中年婦健身初體驗卻慘摔斷手 法官認定教練有2疏失判賠
2019-07-06 14:30聯合報 記者賴郁薇╱即時報導
高雄市林姓婦人過去毫無運動習慣,但憂心影響健康,於是決心加入連鎖健身會館會員。她初接受健身教練課程時,就依教練指示登階梯板器材,開始「登階運動」,不久就因沒力而站不穩,但仍配合指示,再行跳躍登階運動,卻不慎摔倒受傷,右手嚴重骨折。林婦怒向健身會館、張姓健身教練求償,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發現,健身指導過程兩疏失,判會館、教練應連帶賠償32萬2795元,健康會館再賠償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林姓婦人在2016年10月間簽約加入健身會館會員,隨後與女兒一同上健身教練課程,並由張姓教練負責指導。課程前,林婦身體指數測得體重過重、體脂肪過高、肌肉量不足等數據,她也先表明,過去毫無運動習慣,也沒運動細胞,接著教練就讓林婦登上高約20公分的階梯板器材開始登階運動;不久,她雙腳開始抖動,明顯站不穩,「應該是沒力氣了」,但教練仍要她接著跳躍登階,這一跳,讓她不小心跌倒摔斷手。

林婦就醫後指控,健身器材及教練指導都不具安全性,甚至直說,張姓教練指導有疏失,才害她運動傷害,執意向健身會館、張姓教練索賠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45萬5060元,另要求健身會館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2萬7530元。

然而,健身會館辯稱,張姓教練考取有多項國內外專業證照,經驗豐富,專業能力備受肯定,當天課程前,已先行講解器材使用方式,也讓學員先熱身、伸展,休息空檔也有徵詢學員身體狀況,並隨之調整姿勢,自認已符合專業水準,安全、無過失。

健身會館還稱,林婦簽署「合約攜回審閱暨體驗聲明書」,當中明文寫到,學員承諾會確認自己健康情況良好,並承擔自行選擇的健身種類、方式、次數、重量等全部責任;會館主張,受傷純屬意外,與健身課程服務無因果關係,無損害賠償義務。

但與林婦同行的女兒卻指稱,教練當時「直接」帶她們做登階抬腳運動,並未預先熱身、伸展。

法官勘驗課程錄影畫面,發現張姓教練帶林婦進入課程訓練跑道區後,隨即鋪設階梯板,並指導林婦母女踩階梯板訓練,未見任何暖身運動。再查,還發現該階梯板設計較適合單人使用,若兩人同時使用,容易導致使用者難維持平衡而失足跌倒;從畫面可見,林婦母女在在同一塊階梯板兩側,對向上下階梯板,兩人動作次數、頻率不一,導致階梯板難以保持水平,才讓林婦失去平衡跌倒,有安全疏失。

橋頭地方法院認定,林婦受傷與張姓教練疏失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該健身教練受雇於健身會館,會館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考量林婦受傷期間,有長達4個月時間無法工作、未領有工資,還額外支出醫療、看護費,身心受苦,判健身會館、健身教練應連帶賠償32萬2795元,健康會館再賠償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可上訴。
新聞出處

 

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