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訊息罰不罰 法界:關鍵在有無盡查證義務

【法律新聞】個人自己的意見能算是假訊息嗎?關鍵在有無基本查證、有無所本。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假訊息罰不罰 法界:關鍵在有無盡查證義務
最新更新:2019/08/03 16:25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被控散布性平教育不實謠言,法院認為有查證,裁定不罰。男子詹澄劼散布行政院長蘇貞昌摔筆影片,遭罰1000元。律師表示,2案差別在於有無盡查證義務。

孫繼正日前於高雄市長韓國瑜在花蓮縣的造勢場合,指稱國中開始教肛交教育、可自己變性動手術等。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孫繼正提出「潘部長,您被蒙蔽了嗎?」影片作為證據,發表言論前已有查證,且未查獲孫繼正自行添加不實訊息,難以認定是散布謠言,裁定不罰,全案可抗告。

另方面,電腦工程師詹澄劼在臉書張貼蘇貞昌摔筆影片,並散布蘇貞昌參加殉職員警喪禮時摔筆等造謠文字內容。新北地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處罰鍰新台幣1000元。全案可提抗告。

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前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表示,2案差異在於有無盡查證義務,社會秩序維護法屬行政罰,對散布謠言的查證義務要求較刑法誹謗罪低,孫繼正提出影片為證,法官因此採信而不罰。

翁偉倫說,即使孫繼正所提影片內容與實情未必全然相符,但至少有查證,而散布蘇貞昌摔筆影片的男子顯然是看圖說故事,因為只要稍加查證,就能知道摔筆影片並非是蘇貞昌出席殉職員警告別式時所拍攝。

杰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桃園地院法官謝憲杰也認為,孫繼正言論應屬對影片內容等訊息的闡釋,而非謠言。

謝憲杰說,當民眾看到新聞畫面或其他影片,應有闡釋的言論自由;換言之,當民眾看到一則影片,難道沒有發表評論的權利,即使事後發現影片內容不實,也應處罰製造者,而非傳遞者,否則言論自由將持續萎縮。

謝憲杰還表示,同意並支持處罰謠言製造者,但面對假訊息、謠言的同時,行政機關應負更高的澄清義務,若恣意處罰傳遞者,形同將責任推給民眾,考驗人民的智商。

謝憲杰進一步指出,現今社會訊息快又多,恣意處罰謠言的傳遞者,等同要求民眾必須有智慧地分辨消息真假,但聰明與否本來就不該是處罰的標準。(編輯:方沛清)10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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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