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消防法 無人命危害得不危險救災

【法律新聞】隻字未提「裝備提升」以利打火弟兄們更能安全有效的積極救災,反而朝向避險的消極救災方向的修法,這樣的政府大家滿意嗎?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立法院會29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
台中市大雅區日前發生鐵皮工廠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法修法的討論。消防法在107年12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今年10月14日、24日再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二度召集朝野協商,並達成修法共識。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退避權」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訊權」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將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權」部分,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另外,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若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容器未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超過使用年限仍未汰換,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楊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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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