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法官提「精神障礙」五理由佐證判無罪

【法律新聞】法官的五大理由形成堅強的心證。大家的想法呢?
#殺人無罪 #當庭交保才50萬 #思覺失調
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殺警判無罪/法官提「精神障礙」五理由 佐證判無罪
2020/04/30 11:03:00社會中心/嘉義報導
發生在去年7月3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火車上的逃票糾紛時,遭車上鄭姓乘客持刀刺中腹部,李承翰擔心其他乘客的安危,雖身負嚴重刀傷仍近身壓制鄭嫌,直到救援人力趕來才鬆手,事後他被緊急送醫,但仍傷重不治。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為鄭嫌無罪!而判決理由也曝光,法官認為鄭嫌有精神疾病,「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50萬元交保,但需要強制就醫五年。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表示,列出五點認為判他無罪的理由,全文如下。

一、被告有精神疾病:

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案發當下精神疾病已發作:

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案發當下妄想有人害他:

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醫師診斷認定當下處於發病狀態:

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 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精神鑑定犯案當下處於急性發病:

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新聞出處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