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法律新聞】以「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的通姦罪,是否能因應現況?不管學理還是實務,從未傾向從寬解釋,因為這涉及到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應該是最後手段!現階段抓姦,常常把《刑法》構成要件做太寬鬆解釋、例如:沾有體液的衛生紙等等,這會很容易令人入罪,卻不符合法條文字「性器接合」的構成要件。小編傾向支持,這結果大家怎麼看?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2020-05-29 16:06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賴佩璇
通、相姦是否入罪迭有議論,大法官併案審理27件聲請釋憲案,今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書規定也牴觸憲法。

2002年時,大法官針對通、相姦入罪是否違憲作出釋字554號解釋,當時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刑法239條合憲。隨社會氛圍變化,有19名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這條文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和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另外也有6件人民聲請案,大法官在18年後併案審理。

本次的爭點分為兩部分,首先是規定刑責的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再者,是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告訴不可分原則,不過但書卻是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形同是將「小王」、「小三」分開來處理。其中的第二項爭點為釋字554號解釋所無。

大法官在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北院法官吳志強認為554號解釋是模糊的「道德觀感」,動搖婚姻的不一定是通姦,可能是婚姻無法維繫才導致這結果;他也質疑刑事訴訟法但書若「先提告再撤告」能重修舊好?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質疑在比例原則上難道沒有其他方式維護婚姻?刑法有最後手段性,若民事賠償或教育可處理,應盡量不要動用刑法。

張淵森認為法律讓人民可以自主結婚或離婚,不應動用刑法恫嚇人民「忠誠婚姻」,善良風俗是抽象的概念,「隔壁老王通姦對我有損害嗎?」,他指刑罰只是滿足報復。

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則認為聲請釋憲的法官只因個人見解就率斷社會對通姦和婚姻家庭觀念已變遷,卻沒有實證與根據,主張民心是否思變應由代表民意最高的立法院定奪。她認為若性自由超越一切、個人自我意識無限上綱,那會是什麼樣的社會?文明社會不能純以生物學的觀點來看通姦行為。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德國在廢除通姦罪時曾作過研究調查,報告指通姦罪對維繫婚姻沒有正向作用,反而還「加速破壞」;韓國憲法法院也認為難以透過懲罰來保護婚姻制度、履行貞潔義務,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刑事廳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以性別作為基礎而為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比例原則。

法務部為刑法主管機關,次長蔡碧仲在言詞辯論庭上指大法官變更解釋的案例極少,就現狀來看,近年來的民調反對通姦除罪的比例約在七成七至八成二之間,554號解釋無推翻的理由。綜合規劃司司長林麗瑩引述同婚案748號解釋,強調「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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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