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下屬「豬隊友」判無罪 法官:女主管是失望、不滿

【法律新聞】公然侮辱必須特定、且有真實惡意;這個部分建議您洽詢有經驗的律師事務所維護自己權益。(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嫌下屬「豬隊友」判無罪 法官:女主管是失望、不滿
2020-08-19 14:54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某公股商業銀行鄭姓女主管嫌滕姓下屬工作不力,對滕說「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等,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鄭女辯稱是針對滕的工作表現,沒有辱人犯意,法官採信鄭女說詞,判她無罪。可上訴。

鄭女是公股銀行總行數據應用部經理,是滕的主管,2018年12月7日下午4時,她在總部會議桌對滕說「從做事方法,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就是對我來講,我不喜歡這樣,因為會太耗時間了,但是大家都是團體合作」等,鄭女被訴。

鄭女說,他沒有侮辱滕,是針對滕的工作表現;律師說,鄭女是基於主管對下屬工作的評論,不構成侮辱,且發表言論也不在有多數人的場合,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符。

法官認為,鄭女指稱「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時,前後均未提「豬隊友」是何人,且她所使用用語的脈絡,有提及「做事方法」,不是針對滕的人格評價,難以特定「豬隊友」所指的是何人。

此外,法官認為,鄭女陳述「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後,被滕質問、打斷,因此,文句或語意不完整,當滕回應後,鄭女才另稱「你對我來說,我沒辦法讓你與他人一起合作」,也不能因鄭女提及「你對我來說」就認為她說的「豬隊友」是滕。

法官審理認為,與其說鄭女的目的是要損害滕的名譽,不如說鄭女在表達對滕工作表現屢屢未達標準的失望、不滿,從鄭女發表言論的上下文、發言場合、發言目的,以及滕客觀表現觀察,鄭女評論的目的不在攻擊滕,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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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