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直播遺囑,有法律上效力嗎?

【法律新聞】無論是任何遺囑,建議您洽詢有經驗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替身後事立下穩固根基。(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這幾天最夯新聞,就是成吉思漢健身俱樂部的網紅館長陳之漢,8月28日凌晨2點遭槍擊,身中槍彈的館長倒地後,請助理現場開啟直播,並在直播中,交代如有不測,請大家傳承他的精神,並照顧他的母親、太太跟孩子等等;這樣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依刑事上外觀,館長所行之者為口授遺囑,係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我國民法第1195條有規定必須具備一定之要件,才有效;也就是遺囑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又,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但常常因為遺囑從簡從速,導致公正確實令人懷疑;為解決此弊端,口授遺囑在效力上有二種補救之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由上可知,館長直播中所述的遺囑,因為欠缺法定要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關於遺囑,我國民法的規定,下面這新聞整理得最為詳盡確實,推薦大家一看: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2765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