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小黃司機撞癱機車騎士 法官判賠1974萬元

【法律新聞】選擇這篇新聞的用意是,這是臺南過去少見的高額賠償,尤其是扣除過失比例後,還有如此高的金額。但近一年來,各地院實務上高額賠償也越來越普遍。上高院後是否仍是如此,值得繼續追蹤。(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台南小黃司機撞癱機車騎士 法官判賠1974萬元
2020-09-10 10:23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李姓計程車司機3年前5月23日清晨駕車沿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福路閃光黃燈交岔路口超速通過,與當年25歲黃姓機車騎士沿永福路一段由南往北行駛經過時發生車禍,致黃重創多次急救才救回,也因癱瘓終生須躺在病榻上,求償3118萬多元,李主張黃喝酒,法官認李應負75%過失責任,與車行連帶賠償黃1974萬元及其父母各100萬元精神賠償金。

檢警調查,李受雇於汽車行擔任計程車司機,2017年5月23日上午5 時26分,駕駛車計程車,沿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永福路口設有閃光黃燈的交岔路口時,竟貿然駕車超速通過,剛好黃姓男子騎機車,沿永福路一段由南往北行駛,見狀閃避不及,雙方發生車禍。

黃頸椎、胸椎、肋骨多處骨折及神經損傷,右掌骨折及右臂神經叢損傷,並致右手、雙下肢及膀胱功能已完全喪失,達到重度殘障的重傷害。經過多次急救開刀,住院達1個月,才救回一條命,但也因此癱瘓。

他和父母提告求償,包括醫療費用21萬多元;現為28歲,平均餘命為49.7年,預估需支出醫療費用168萬多元;已支出看護費用42萬多元;因癱瘓終生需2名看護照顧費1702萬多元;其他增加生活之需要費用7萬多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775萬多元;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合計3118萬多元。父母則求償精神慰撫金各200萬元。

李及辯護人主張,黃在事故發生前有飲用酒精,且經過主幹道並無停車查看,認過失比例黃應占六成,他占四成。李表示,事故發生前以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並不穩定,又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對方主張精神慰撫金過高。

車行謝姓老闆指出,李2016年10月24日向車行承租該車時,即要求李詳加閱讀租賃契約書後親筆簽名,交車前也特別提醒於租用期間必須遵守一切交通規則並小心駕駛,並在契約書註明,卻仍發生此事故,車行認對此事件已盡責任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不應與李連帶負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依黃所提出醫療收據、看護費、外勞薪資、交通費、醫療用品收據、薪資證明影本佐證,認黃請求精神賠償應以200萬元較適當,因車禍所受損害金額合計為2918萬多元,另黃父母請求精神賠償應各以100萬元較適當。

台南地院指出,李在市區道路以90公里時速通過應減速的閃光黃燈交岔路口,駕駛行為甚為魯莽,應由李負擔較重的過失責任(75%),依此計算,黃得請求賠償金額為2189萬多元,扣除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214萬多元,判賠197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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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