俯趴偷窺女店員如廁性騷,未實際觸摸隱私處檢不起訴

【法律新聞】這已經不是實務上的特例囉。2017年5月桃園市一名36歲李姓男子也是如此。但趴下去以前,還是要提醒,本案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的適用:「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俯趴偷窺女店員如廁性騷 未實際觸摸隱私處檢不起訴
2020-11-18 21:18 聯合報 / 記者曾增勳/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市42歲彭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桃園區1家漢堡店的女廁洗手台走道,發現1名年輕女店員如廁,竟尾隨該女如廁到隔壁間廁所,俯趴地板上往上窺視女店員如廁,該女看見彭男眼光,敲門示警,彭竟大力回敲門板,讓她不敢出來,幸好同事尋找,趕緊報警,彭男辯稱只是為滿足自己慾望和好奇心,未用手機拍攝或工具偷窺,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彭男違反性騷擾、妨害自由罪嫌不起訴。

檢警調查,彭男去年9月9日凌晨,在桃園區1家漢堡店的2樓女廁洗手台、男廁走道徘徊,該店年輕女店員如廁不疑有他,未料彭竟尾隨進入女廁隔間女廁,俯趴在地板上,透過門縫視該女如廁。

女店員指稱,她如廁時,看到彭男透過門下縫隙窺視,她與彭對看,手敲門板,未料彭竟大力回敲門板,讓她心生畏懼,不敢走出廁所,幸好同事來找她才走出來,她與同事敲隔壁女廁門,彭不出來,趕緊報到,警方到場發現彭男衣服、背包,人已逃離。

彭男坦承窺視該女店員如廁,卻辯稱,自己沒有用手機拍攝和利用工具偷窺,只是為滿足自己的欲望和好奇心,他未阻止該女離開,也未打門板,聽到隔壁沒聲音就慌張逃離現場,他無性騷擾、強制罪犯意。

桃檢表示,彭男以肉眼窺視該女如廁隱私,尚未實際觸摸該女身體隱私私部位,縱認該女指訴屬實,彭男所為難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構成要件罪責相繩,彭男敲門板讓該女心生畏懼限制自由行為,雙方各執一詞,難憑該女片面指訴訴論斷,複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彭男犯行,偵結違反性騷擾、妨害自由罪嫌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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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