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 民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改依貢獻度

【法律新聞】這次增訂的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主要是將法院未來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需實際考量調整或免除針對他方婚後財產分配比例因素,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養、同居或分居時間比重,及雙方經濟能力等,以法律明文規定。其實過去實務上,各級法院多以此為考量,早就這樣做了,現在只是更白紙黑字而已。(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 民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改依貢獻度
2020/12/30 中時 林縉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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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