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性騷擾、性勒索有明確定義了

【法律新聞】CEDAW,就是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簡稱。如有任何法律疑問都歡迎洽詢,本所會站在您的立場協助您處理法律問題。(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網路性騷擾、性勒索有明確定義了!政府將檢視法規
2021-02-03 12:35 聯合報 / 記者賴于榛/台北即時報導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日益受重視,行政院性平會參考聯合國與歐盟等相關規範,今公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包含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以及網路跟蹤等都有明確說明,同步提供各部會檢視相關法規,未來將進行政策宣導、實證調查。

官員表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是性平會十分關注的議題,過往民眾較關注實體的性別暴力,但近年來無論國內外的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也十分嚴重,且與實體性別暴力有所差異,因此希望法制政策可有相關訂定或調整,先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的性平大會上指示,應分為法制面、實證資料、宣導教育三大區塊處理,後續政委、性平會執秘羅秉成召開數次會議確認,今公布相關說明。

這名官員說,近日邀集性平委與各部會討論,而後參考聯合國、歐盟等針對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做出明確定義,同時也讓各部會檢視相關法制是否足夠,未來還會進行政策宣導、實證調查,將從多面向處理與防範網路性別暴力。

根據性平會資料,網路跟蹤係指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或跟蹤、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以及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

性勒索則是指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例如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網路性騷擾則是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或是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等。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全文】

(一)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

(二)類型及其內涵:

1、網路跟蹤:(1)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如: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2)跟蹤或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3)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3)鼓吹性別暴力。

5、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

6、人肉搜索: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私密資料。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基於性別偏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者。

8、招募引誘: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或使用盜用之圖片、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賣淫;抑或從事人口販運者,利用網路聊天室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行廣告等。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以觀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個人資料等,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

10、偽造或冒用身分: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遂行恐嚇或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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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