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兒女自幼打工,惡母索扶養費敗訴

【法律新聞】「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3項定有明文。家庭內許多事不足為外人道,但卻是時時刻刻緊緊發生在身邊,家務事難斷揪心,歡迎隨時向本所律師群洽詢,本所會站在您的立場協助您解決難題。(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逼兒女自幼打工 惡母索扶養費敗訴
洪浩軒/高雄報導2021年2月21日
于婦生下的3位子女不願支付扶養費,因而挨告,高雄少家法院法官認為于婦未盡養育子女責任,還要求兒女到加油站及工廠打工賺錢讓她花用,甚至對兒子家暴,因此判于婦敗訴。可上訴。

高雄于姓婦人曾有過2段婚姻,生下1女2子,但都離婚收場,她因年邁生活無法自理,向3名子女每月索取1萬8000餘元扶養費,但兒女皆不願支付,于婦因此提告,高雄少家法院認為于婦未盡養育子女責任,且要求兒女打工賺錢供她花用,甚至施暴,判她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于婦先與唐姓男子結婚生下1女,離婚後再與李姓男子結婚生2子,孩子都成年後,結束與李男的婚姻,2018年12月她發生車禍造成眼耳失能,領有輕度身障證明,因無法維持生活,要求兒女盡扶養義務,每人按月給付6133元扶養費。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女兒稱自己出生後由外婆、舅舅帶大,國中時讀夜校,半工半讀,之後就自行在外租屋生活,母親從來就沒有養育過她,況且她目前在電子公司上班,月薪僅約3、4萬,還需扶養身心障礙的配偶與4名子女,自己生活相當困苦,無力扶養母親。

長子則表示,他出生2個多月後就由祖母照顧,直到4歲時才與父母到台中同住,但是遭到母親長期施暴,還被社福單位緊急安置,經過評估他回到屏東跟祖母一起生活,但在他國中時,祖母無力繼續扶養,他才又回到父母身邊。

沒想到母親仍慣性辱罵毆打,甚至要求他去打工賺錢供其花用,長子迫於無奈,只好利用假日時間到工廠擔任包裝工人,晚上則在加油站打工,賺來的錢全數交給母親,成長過程未曾受到母親的呵護與關愛。

法官傳喚家屬出庭調查後發現,于婦時常打罵小孩,而且都是靠長輩和親屬幫忙,才將3名子女拉拔長大,于婦不但沒有善盡扶養義務,甚至還對他們造成精神和身體侵害,因此判決于婦敗訴,3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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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