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亡妻存款辦喪事被兒子告,偽造文書判刑確定

【法律新聞】本案侵害的法益是「郵局管理儲戶儲金的正確性、其他繼承人權益及文書公共信用」;縱然目的是為處理妻子身後事也是無法免除罪責。(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罕見!領亡妻存款辦喪事被兒子告 偽造文書判刑確定
2021/03/06 06:3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男持亡妻存摺及印章到郵局提領32萬多元辦喪事,卻被兒子控告偽造文書,法官認為林男領取死者存款未經其他具有遺產繼承權者同意,實屬不該,縱然目的是為處理妻子身後事,但仍損害郵局對儲戶儲金管理的正確性,依法難以通融,林男被判刑2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

林男妻子2年多前過世,林男在妻子死後第3天持亡妻的郵局存摺及印章提領32萬多元辦喪事,兒子獲悉後,竟對父親提出告訴,檢方認為,林妻亡故,林男與2名子女均具有遺產繼承權,林男未經2名子女同意,無權擅自領取亡妻存款,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林男。

林男說,提領這些款項是為支付妻子喪葬費用,因為子女都不處理,只好由他來辦理妻子的喪事,這種事沒有父親找兒子商量的道理,妻子生前也同意他動用存款,何來偽造文書的問題。

屏東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林男未經亡者遺產全體繼承人同意,盜蓋亡者印章提領存款,足以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及文書公共信用,構成偽造私文書行為,依法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男不服,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林男提領存款的目的雖為支付亡妻醫療及喪葬費用,但林男的行為已經損害郵局管理儲戶儲金的正確性,於法不合,考量林男並無前科紀錄及犯行動機,改判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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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