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租套房輕生,法院判男友、父母賠房東凶宅損失

【法律新聞】請注意,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主文,沈女父母僅於繼承被繼承人沈女之遺產範圍內才有連帶給付義務。換句話說,如果沈女遺產不足以清償時,沈女父母則沒有額外的給付義務。看新聞、記得不要只看標題!相關法律問題隨時歡迎洽詢,本所會站在您的立場協助您解決關卡難題。(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女出租套房輕生 法院判男友、父母賠房東凶宅損失 
2021-03-10 17:45 聯合報 / 記者陳俊智、柯毓庭/新北即時報導

孫姓房東將位在新北市永和區的套房出租給翁姓男子,未料翁的沈姓女友去年3月在房內輕生,導致房子變成凶宅,房價下跌。他認為翁男與沈女父母應賠償他500萬元損失,但對方以「自殺是個人行為」等理由拒賠,最後只好訴諸法律,經新北地院審理,今天獲賠229萬餘元。可上訴。

孫姓房東興訟主張,租約載明如果房子在租賃期間有因為翁男過失行為產生毀損,翁男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沈女在房內自殺,顯是翁男未盡到保管房屋義務,而沈女父母繼承沈女遺產,也應該承擔沈女債務。

審理時,翁男辯稱與沈女交往後才知道她有精神疾病,有積極帶她就醫,但因為工作關係必須離家,回家才發現人已經自殺。翁男認為,租約規範的內容應指房屋實質毀損情況,自殺等心理因素並不在規範之內。

沈女父母則表示,沈女已滿20歲,「自殺是她個人行為」,而且房子沒有具體損失,仍繼續出租供人使用。

法院調查,沈女輕生後,有部分套房的房客因此退租,也有部分套房因此調降租金,認定事件對房價確實有影響。翁男身為套房的承租人,依照民法規定,不論承租人本身有無故意或過失,都必須負起賠償責任,而沈女父母既然繼承了沈女的遺產,自然也要承擔其一切債務,

法院委託專業估價師鑑價,再審酌出租套房使用情況,最後判翁男應賠償孫姓房東229萬餘元,而沈女父母也應該依其繼承遺產情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原文網址
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