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對向騎士嚇到自摔 辯不干他的事仍被判6月

【法律新聞】如果有嚇到人家,一定要下車處理,切不可轉身離去!肇逃責任更重大。(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準備左轉害對向騎士嚇到自摔 辯不干他的事仍被判6月
2020-12-08 11:10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鄭姓男子駕駛計程車在路口左轉燈號未亮時,提前越過停止線準備轉彎,造成對向直行騎士摔車。檢警偵辦時,鄭稱兩車未碰撞,騎士自摔與他無關才離開現場,否認肇事逃逸。基隆地院審理時,鄭坦承犯行並賠償騎士,法官予以減刑,輕刑6月,宣告緩刑2年。

判決指出,鄭男今年1月12日下午5點多,駕駛計程車沿基隆市八堵路市區往七堵方向行駛,行經八堵路、過港路口準備左轉時,在直行綠燈號誌亮起、左轉綠燈未亮時,就通過停止線擬左轉彎。對向騎機車的黃男行駛到路口,為免撞上計程車而緊急剎車,造成人車倒地,背部及雙手挫傷。

鄭男看到黃姓騎士摔車,依現場情形應可預見黃受傷,但未停留現場報警處理或呼叫救護車等必要救護措施。警方接獲報案後查出鄭涉案,偵詢後送辦。基隆地檢署偵結,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起訴。

鄭在檢警偵辦時,坦承開車行經事發路口,在直行綠燈號誌亮起時就往前滑行,超過機車停等區跟停止線,車頭朝左偏等待左轉。他有看到黃男騎機車自摔,但否認肇事逃逸,辯稱兩車並未發生碰撞,他覺得黃摔車跟他沒有關係,才會直接開走,後來才坦承犯案。

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以鄭男後來坦承犯行,並與黃男達成和解,賠償對方損害,態度良好,顯有可憫恕之處,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

法官查出,鄭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審酌他一時失慮犯案,但事後坦承犯行,履行賠償金,歷經偵、審程序及判刑,當會更加注意自身行為,宣告緩刑2年,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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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