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仍須依照合法程序否則27萬罰單可以撤銷

【法律新聞】當場第一次酒測通過了,可以再測一次嗎?就是要測到有就對了?而且並不是在酒測核可地點,難道無憑據的目測、就可以一律攔檢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本案員警執法等於宣告法條形同虛設!。(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拒二次酒測還撞傷警 27萬罰單因非酒測指定地獲撤銷
2021-10-13 13:12 聯合報 / 記者翁至成/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李姓男子去年3月開車行經內湖巷口遇上警方酒測臨檢,酒測雖通過,惟警員見他沒穿上衣,又疑似有酒味,考量「酒精檢知器」並非精準,要求他熄火下車進行二次酒測,不料李男不配合,加速駛離,更撞傷警員。警方事後對他開出2張罰單共27萬元,並吊銷駕照,李男不服提救濟;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本月1日更一審判決認為,警方酒測點並非長官審核指定地,警方違法在先,撤銷罰單。可上訴。

李男去年3月1日下午3時許行經內湖區安康路328巷口,當時西湖派出所警方正執行酒測勤務,要他搖下車窗對酒精棒吹氣,雖通過酒測,但警方發現他無著上衣、面色紅潤,且疑有酒氣,考量酒精棒受環境干擾影響大,要他熄火下車再次受檢;同時警方目視車內是否有違禁品,發現可疑菸盒要求查看。

當時李男不斷說「我沒有、真的沒有東西」,表示自己剛在運動中心打完籃球,正趕去公司弄貨,要警方「不要再弄我了」;當時一名警員的右手還放在駕駛座窗邊,要李男先熄火,殊不知他突然重踩油門,加速離去,害警員摔倒、右手挫傷。

警方事後依據道交條例「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與「因抗拒稽查而致人受傷」等違規樣態對李男開單,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2張罰單共27萬元、吊銷駕照,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李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行政救濟,士林地院去年7月6日認為事證明確、警方裁罰無誤,駁回上訴。李男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月18日查看原審勘驗報告,認為李男已完成酒測義務,對於警方是否有法律依據要求熄火再次酒測,有待原審調查敘明,發回更審。

本月1日,士林地院更一審指出,警方酒測路段、管制站之設置,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但詢問內湖分局,卻得到「經查無本分局主管長官指定紀錄佐證資料」,認為警方違法酒測,原處分有誤,撤銷李男27萬元罰單。可上訴。

內湖分局表示,會針對酒測勤務規劃進行檢討策進,加強內部教育訓練,讓警方執勤時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另外,受傷的唐姓警員對李男提出傷害告訴,士林地院於今年8月判他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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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