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停車碰鄰車,竟被視為肇逃;法官認為太苛

2016-02-20 15:3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臺灣地狹人稠,機車停車空間有限且擁擠,機車與機車在停車時難免發生碰觸,甚至常見需搬動其他機車始能勉強挪出停車空間情形。台中市洪姓女子停車時確有碰觸到鄰側機車,停好後就離開返家,事後收到肇事逃逸罰單3千元及吊扣駕照1個月,洪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還她公道,判決該處分撤銷,訴訟費由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
台灣地狹人稠,機車停車一位難求,大家能「再靠近」一點,才能多停一部車。
洪女在去年7月16日凌晨約1時,騎機車在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某路邊停車格,看見一小格,洪女技術優異騎進格子後架起車架,然後離開返家,停進來時確有碰觸到左側機車一下,但未倒地(有監視器畫面),事後丁姓車主報案,員警依「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裁罰3千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參加道安講習。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丁某機車車損情形為「右側車身擦撞痕」,並提出要求4200元賠償,洪女請保險公司出面理賠,丁某拒絕後未再要求理賠。法官發現丁車左、右兩側均有擦撞痕,可見早存有類似擦痕,其右側擦痕是否就是洪女所造成,丁某或員警應負舉證責任,如果僅是局部小碰觸,也許只是車身表面污漬,是否造成「財物之損害」,而構成「肇事」,實顯有疑問。
法官認為,停車時除遇重大撞擊致明顯受損,或機車倒地撞擊地面而受損,如車身破損、永久刮痕等,才叫作「肇事」。若僅停車不慎之輕微碰觸,縱使車身表面有摩擦痕跡,依經驗法則難說是「肇事」,警方動輒以「肇事逃逸」移送,已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意旨,全國數百萬機車族,僅因騎乘機車於停車時不慎摩擦旁邊之機車,即被移送「肇事逃逸」,顯然失之過苛。

取自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201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