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
◎什麼是債權憑證?拿到之後有什麼用處?
答: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2.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此時可持該憑證的正本及身分證,每一年都到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債務人的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即可查明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後,便可再到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有沒有時效問題?幾年要再聲請換發?
答:

1.債權時效的起算,自債權人領取法院所發給的債權憑證時,時效即開始重行起算;因此在消滅時效將到期前,債權人即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仍查無財產,也應在期限內重新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超過時效。
2.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如果五十萬元債權屬於借款債權,則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消滅時效應為十五年。
3.債權憑證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4.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5.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是否需要繳費?
答:

可以拿執行名義或是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並且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即可,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則補足費用後換發。

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