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檢舉違規:
一、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XXX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檢舉違規採證照片或錄影畫面上需顯示違規時間(年/月/日/時/分)。
二、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
(二)如係違規停車者(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四)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四、備註: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三)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四)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1.影像檔案無時間可稽、2.未敘明違規地點、3.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4.無附件影像檔案、5.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五) 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影片,如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寄至警局,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資料來源:交通警察大隊
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