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手救人恐惹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可免責

【法律新聞】出手救人恐惹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可免責
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趙主任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之2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中有明文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北市新店區一位民眾前(15)日晚間在北新國小操場跑步時,突然身體不適、昏厥倒地,當時雖有許多民眾上前圍觀,最後卻是由一位熱心的16歲專一學生成育中,見沒有人伸出援手,毅然決然運用國中所學,現場實施CPR急救,也順利救回民眾一命。而對於非專業人士施以急救技術,恐引發後續爭議問題,專家表示,《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刑法》上都有免責條例,若民眾真的會急救技術,且情勢真的相當急迫,可放心大膽去救人。

當時,昏厥的蔡姓民眾經16歲大男孩成育中先施以CPR急救,再交由專業的消防隊隊員接手後,送上救護車前已順利恢復呼吸心跳,甚至在送到醫院時就恢復意識、並能夠對答。新聞露出後,有網友對於非專業人士施以急救技術,若沒有順利救回,可能反而會惹上爭議問題,像是遭家屬提告等。

對此,新北市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股長謝伯毅表示,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之2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若民眾有相關急救技術,不用害怕去救人,可盡量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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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