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立院初審過關 12歲以下兒童去刑罰化

【法律新聞】少事法立院初審過關 12歲以下兒童去刑罰化
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少事法立院初審過關 12歲以下兒童去刑罰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司法院21日特別解釋本次修法重點,其中最特別的就是刪除「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由少年法院處理」的規定,換言之,12歲以下的兒童未來如果觸犯刑罰,將不再由司法機關介入,而是全面回歸教育與社福體系行政協助,輔導轉向,避免他們過早進入司法系統而遭受創傷。

司法院指出,草案刪除兒童的刑事處罰規定,主因在於7-12歲的兒童屬於12年國教的服務對象,這階層的孩子應由教育部提供適性教育,配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政輔導,方能符合保護兒童的目標,而因本條文需要行政機關的配套準備,定公布後1年施行。

至於12-18歲的少年,司法院表示,為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少年健全成長發展權,草案明定對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的少年,首先去除其「虞犯」身分標籤,改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需要特別的照顧和保護,而有保障「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簡言之,即把「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Risk Expsoure Teenagers )」,避免汙名化或標籤化。

司法院強調,草案也決定建置「行政先行」機制,於112年7月1日前沿現制仍由少年法院處理,其後,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未來將實現行政輔導先行,再以司法為後盾的同心圓理論,協助曝險少年不離常軌,不受環境危害。

司法院解釋,本次還增訂多元處遇措施,增設醫療機構、執行過度性教育措施,由少年法院整合兒少相關服務資源,研商兒少最佳處遇或銜接服務;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少年觀護所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落實少調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得視情況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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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