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法律新聞】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業經總統府於108年6月19日公布、21日起施行。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定監護)(以下簡稱本草案),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更加完善。鑑於我國於107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本草案亦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之規定。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1.條文明定民眾可自行與一人或數人以公證方式成立契約,在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
2.民眾可選擇由多人同時監護,還可分別約定每個人負責何種職務,例如可將財產管理與健康照護分別交給不同監護人處理。雙方的契約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7天內以書面通知居住地管轄法院,等到當事人受法院監護宣告後生效。
3.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三讀條文明定若當事人已特別約定由何人管理、處分財產,應以當事人意思為優先,法院將僅在當事人未做約定或監護人明顯不適任時介入,且民眾立約後得隨時終止契約,若民眾前後成立互相牴觸之契約,視為撤回前一版本契約。
4.意定監護契約可約定是否給付報酬,但若沒有約定,監護人可以請求法院按其勞力與受監護人之財力酌定報酬。
我國對「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值此我國高齡社會之際,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之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之問題。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00887
https://www.moj.gov.tw/cp-21-116261-bd679-001.html

 

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