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撞上害自摔,不理仍算肇逃

法律新聞】撞到、當然有事,沒撞到呢?對方自摔呢?這是您必須閱讀的一篇關於行車事故歸責的法律常識。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2016年台中一台休旅車從路邊突切入車道,雖未碰撞,卻害後方騎士摔車,後警方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送辦休旅車駕駛。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沒撞上害自摔,不理仍算肇逃》報導:「台中市大甲區......一輛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警方認定休旅車和機車雖未碰撞,但休旅車切入車道、不讓機車先行導致摔車,有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送辦休旅車駕駛。」(《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肇事逃逸罪嫌送辦休旅車駕駛,其中關於肇事逃逸罪嫌部分,這個事件的重要爭點將會是:

1.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休旅車駕駛這樣的切入行為有沒有違法?

2.在這種情況之下,休旅車駕駛未停車而離去現場,並於機車騎士追趕兩百公尺、攔車理論時,堅持兩車並未碰撞、是機車騎士自摔、受傷,不予理會,而逕行離去,這樣一來,休旅車駕駛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爭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休旅車駕駛這樣的「切入行為」確實是違法的。又因為機車騎士的攔車,休旅車駕駛已經無法推說不知肇事、已經無法推說不知有人受傷(『肇事』的意思是『引發事故』,在這裡的意義則是『引發交通事故』),休旅車與機車雖未碰撞,但機車騎士的緊急煞車、摔傷,確實是肇因於休旅車駕駛違法由路邊切入車流所致,那麼,這位休旅車駕駛就是「引發」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他必須停留於現場,不得擅自離去,因此,休旅車駕駛這擅自離去的行為就會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所定的肇事逃逸罪責。於此,引述高等法院兩個刑事判決所認定的類似事實,敬供參考:

a.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1號:「許○○......騎乘......疏未注意讓左側幹線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由深坑街斜坡支線道後逆向駛入雙向道之北深路2段由西向東車道斜穿道路行駛,且在北深路2段183號前之道路上,停車觀看左右來車時,適林○○騎......重型機車沿北深路2段由西向東方向行駛,因閃避許○○所騎乘之上揭輕型機車,致反應不及而摔落地面,並受有雙膝擦挫傷之傷害......許○○於肇事後竟未停留通報警護人員處理即騎車逃逸......。」(高院判處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維持高院判決。)

b.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16號:「莊○○......駕駛......自用小客車......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闖越紅燈,欲右轉進入南山路二段205巷內,斯時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突見莊○○駕車闖越紅燈正欲右轉,而緊急煞車致機車失控,林○○因而人車倒地滑行,並受有多處擦傷、血腫等傷害......莊○○於肇事後,可預見因閃煞致倒地滑行之重型機車駕駛人可能受有傷害,未報警或聯絡救護車處理,亦未留在現場確認林家瑞有無受傷及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駛車輛離去現場而逃逸。」(一審判處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維持高院判決。)

結語

休旅車與機車有沒有碰撞,這與判斷肇事逃逸罪成立與否,無關。「休旅車切入車道」是不是違法?休旅車駕駛在繼續行駛之時是否已經知道有機車滑倒(知道機車滑倒,自然會想到機車騎士受傷的高度可能)?這才是判斷肇事逃逸罪成不成立的關鍵事實......總之,不是沒有撞到,之後的擅自離去行為就一定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新聞出處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