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從12月1日開始施行

【法律新聞】各位居賃居族朋友們,內政部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從12月1日開始施行,合約內容需清楚註記委託人及受託人,這是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2019-08-19 13:16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即時報導
消保處為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今(19)日表示已完成規範房東出租房屋後,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的法律關係,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明訂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為收取之日起「30日內」交付房東,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因租賃契約所生的債務外,「不得動支」,亦「不得」再行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預計最快9月上路實施。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進一步指出,代管業和二房東是不一樣的法律關係,二房東主要執行的是轉租業務,扮演的是仲介角色,但代管業則是因為房東本身不想收租金,不想做管理,而需要專業管理業者來進行代管。因此,「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房東」及「代管業」之間,管理範圍是指租賃契約中的「私領域居住空間」,尚不包括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之管理維護。
陳星宏指出,雙方的「約定管理項目」,包括:收取租金、收取押金、管理押金等,且房東應向代管業說明應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於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以「書面」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此外,「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也明訂房東及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房東」得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例如:代管業代收租金或押金,未於30日內交付房東,經催告仍不為交付。而「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例如:房東委由代管業為修繕而未償還修繕費用,房東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未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的規定等情形。
消保處提醒房東,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的需求,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發生爭議,侵害自身權益。若遇有契約內容與「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代管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代管業,所提供的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應符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399739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健全租屋市場,規範房東出租房屋後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法律關係,內政部於2019年9月5日已公告訂定「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將來房東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需求,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代管業提供之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並應符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以避免發生爭議,侵害自身權益,讓房東房客都安心。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陳淑美提醒各位房東、房客及代管業者,租賃契約成立後方可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始得基於「房東」之身分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且該委託管理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一、委託管理標的(如租賃住宅之門牌)。
二、明訂委託管理項目(代管業代為管理項目:如屋況與設備點交、居住者身分確認等)。
三、承租人(房客)違反居住使用限制,代管業應予制止並向房東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四、房東應據實提供「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並出示有權出租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供代管業核對。
五、代管業不得再行委託其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
六、明訂房東與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
並特別呼籲,租賃契約內容涉及雙方權益重大,房東、房客們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詳閱契約書內容,以避免發生糾紛,另契約內容如與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請務必留意,以免讓荷包失血。
陳淑美局長表示藉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大幅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適度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輔導產業用心經營,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新聞出處:
https://reurl.cc/QpDl2q

 

20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