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刑法追訴權行刑權時效停止延長為1/3

【法律新聞】追訴權時效原本為20年、變為25年、現在要遲至26.7年才能逃過法律的制裁。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立院三讀 刑法追訴權行刑權時效停止延長為1/3
2019-12-06 12:41聯合報 記者林麗玉╱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修正案,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延長整體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增加被告者逃避通緝的成本。

有鑒於過去常有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刑之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再逍遙返台重新生活。

為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兼顧防止國家刑罰權行使怠惰或無期限的恣意發動,這次修法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範圍,將原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並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

舉例來說,若觸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者,追訴權時效原本為20年,若被告通緝,再加四分之一變為25年,不過,追訴權法律修正以後,犯罪者要遲至26.7年才能逃過法律的制裁。

另外,配合《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法,今天院會也三讀通過《刑法》第8條之一修正草案,避免修法前後,因追訴權或行刑權停止進行期間之計算方式有所變更,導致爭議發生。新聞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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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刑法追訴權行刑權時效停止延長為1/3
2019-12-06 13:12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1/4延長為1/3,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陳明堂當時表示,這次立委提案修正,將刑法第83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85條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1/4期間修正為1/3,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的效果,可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意良善,法務部敬表贊同。

根據提案說明指出,歷來發生行為人於犯罪後即逃逸出境,或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又或者是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刑的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

提案指出,這樣的狀況,造成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有檢討的必要。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1/4修正為1/3;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新聞出處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