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滑行不算駕駛 男子酒測值超標開車判無罪

【法律新聞】顯然的,這個案子中,法官與檢察官是不同調的。但,臺中高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判決則認為不以啟動引擎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算;實務上的確莫衷一是,小編私心,酒駕是著重在維護公共安全的法益,由法益依個別案件來看,酒醉讓車子滑動是否會造成公共危險,若是,即當罰。(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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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滑行不算駕駛 男子酒測值超標開車判無罪(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4日電)
台東劉姓男子酒後開車,酒測值超標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劉男坦承開車但未發動引擎,是靠著斜坡自動滑行,台東地法院認定劉男不符合「駕駛」定義,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劉男去年6月7日晚上與友人飲完3罐啤酒後,駕駛小貨車途經池上鄉萬朝一路時被警攔查,警方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即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45毫克,超過規定,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劉男表示,當時是將手煞車放掉,車子自己滑行,並未發動車子,「車子前進不到5分鐘、滑不到5公尺,就被警察查獲」,被攔檢時,劉男也問員警「我用滑行的也算酒駕喔?」

台東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劉男辯護時表示,劉男是利用下坡的坡度,放掉手煞車採取滑行方式前進,而刑法第185條之3有關於駕駛定義,應是指啟動引擎而產生動能並駕車行走之進、退行駛狀態。劉男當日並無啟動引擎,應無「駕駛」車輛行為。

法院今年3月實際前往池上鄉萬朝一路履勘,結果現場道路為斜坡,車輛於未啟動引擎狀態下,確實可利用現場地形向前滑行,且可開啟車尾燈及煞車燈。

法官認為,公共危險罪中的「駕駛」,應是在車輛裝置經運轉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場所。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是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因此,劉男的行為不符合「駕駛」,判處無罪。

台東地檢署表示,未發動引擎,但以人力操控車輛順著地形斜坡慣性下滑速度漸快時,需要手煞車始得將車輛停住,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的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編輯:謝雅竹)1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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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