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讓少年被害人出庭陳述 違憲

【法律新聞】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實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未讓少年被害人出庭陳述 違憲
2021-07-17 04:57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讓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意旨。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卻沒規定被害人可到庭陳述意見。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八○五號解釋,認為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二年內應修正少事法,完成修法前,除特殊事由,應傳喚被害人到庭。

本案源於三名少年散布一名少女的私密照,被控妨害風化罪,台北地院少年法庭未聽取被害少女意見,調查後裁定其中兩人訓誡保護處分,另名少年情節輕微,裁定「不付審理」;少女父親質疑,法律未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權利或地位的時候,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法院程序進行時,應享有一定的程序參與權。犯罪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是程序參與權所保障的基本內涵,應受憲法保障。

少事法一九六二年立法時,已明文保障少年行為的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程序地位與權利,至今仍明定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就少年法院的裁定可提起抗告,也可聲請重新審理,或在部分類型的裁定作成前,表示意見。大法官認為,由此可見被害人應享有一定的程序參與保障。

大法官認為,少事法第三十六條未納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僅對被害情節、甚至是對加害人未來環境的調整或矯治性格也無從表達意見,法院也無從由被害人角度協助、採取保護措施。

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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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