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酒駕5小時出車禍 法官因這原因判無罪

【法律新聞】回溯推算,必須要有確定的研究樣本數及背景資料;酒精消退率的數值尚非屬科學鑑定證據,自不得以劉男案發時的酒測值回溯推算,認定其開車時的酒測值。。(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貨車司機酒駕5小時出車禍 法官因這原因判無罪
更新時間: 2021/12/04 18:19

劉姓男子酒駕5小時從彰化開車到桃園,警方回推他出發前酒測值應為0.44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將他送辦,但法官認為,回溯數值非屬科學鑑定證據,判他無罪。

劉姓男子喝完6罐啤酒後從彰化開大貨車到桃園,隨後與曳引車發生小擦撞,當下被測出酒測值0.20毫克,警方以喝酒上路5小時,回溯劉男出發時換算酒測值應為0.44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將他送辦。但法官認為,酒精代謝率快慢因人而異,且有誤差值,回溯數值非屬科學鑑定證據,且劉男當下意識清楚、講話及直線行走檢測正常,雙方車損亦屬輕微,難認劉男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予以無罪。

判決指出,劉男今年6月14日晚間11時許,在彰化員林喝了6罐啤酒,隔天清晨4時許駕駛大貨車上路,並於上午9點13分行經桃園市大園區,與詹姓男子的曳引車發生碰撞,當時僅有車損、無人受傷。警方於9點39分對劉男進行酒測,酒測值0.20毫克,未超過公共危險罪0.25毫克標準,仍在行政罰範圍內。

但警方回溯推算,劉男5小時前,即開車出發當下,酒測值應為0.44毫克,認為已超過《刑法》公共危險罪0.25毫克標準,隨即將他移送法辦。劉男警詢時坦承酒駕,但堅稱自己酒測值沒超過0.25毫克,否認公共危險犯行,檢方以事故現場及劉男被查獲時有多語、顫抖等事證,認定劉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理,認為酒精代謝率快慢因人而異,若回溯推算研究的採樣對象與劉男案發時的條件有差異,可能影響劉男酒精濃度的認定,在無法確定研究樣本數及背景資料的前提下,酒精消退率的數值尚非屬科學鑑定證據,自不得以劉男案發時的酒測值回溯推算,認定其開車時的酒測值。

此外,劉男案發時是因為貨車的鷗翼沒關好,才撞到另一輛曳引車。法官認為,任何人都有可能未注意貨車側邊鷗翼未完全收攏即貿然移動車輛,車禍原因並非罕見,且雙方車損都算輕微、碰撞速度緩慢,難認劉男當時注意力、反應力減弱才肇事,應為一般常見交通事故,不論是否喝酒都可能發生,因此判劉男無罪。(突發中心黃羿馨/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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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