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司法精神醫院?社會安全網,大家覺得這樣做,會比較安全嗎?(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立院三讀完善精障犯罪配套五法 新增暫行安置與強化監護處分
時間:2022-01-27 18:16新聞引據:採訪撰稿編輯:劉玉秋
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副院長蔡其昌在三讀後敲槌通過。(圖:中央社)
為完整建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嫌疑人之社會防護機制,立法院會今天(2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等五法,增訂「暫行安置」與強化「監護處分」兩大制度,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監護處分方式包含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適當處遇措施,以完善社會安全網避免漏接。
有鑑於嘉義殺警案發生後,對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被告,一審法院以無責任能力為由判決無罪,並且諭令交保,引起輿論譁然。為此,立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等五法,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增訂「暫行安置」與強化「監護處分」兩大制度,完整建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嫌疑人之社會防護機制。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表示,這次修法新增「暫行安置」制度,是兼顧社會安全網的照顧與被害人的保護,回應社會的期待。他說:『(原音)透過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的條文,對社會安全網有更周全的保護,行為人醫療的需求給予充足的支應,當然對被害人的保護,能透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能更周全的保障。』
在增訂「暫行安置」制度方面,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專章,並增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判刑確定前不採行羈押措施時,以「暫行安置」為名,當犯罪嫌疑重大,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得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且有必要「暫行安置」者,可經法官裁定6個月以下期間,施以暫行安置;若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累計不得超過5年。
而在強化「監護處分」制度方面,現行刑法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這次也透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納入包括監護處分期間的延長及審查、定期評估,以及監護處分之執行採多元處遇、分級分流、流動及迴轉等機制,未來監護處分期間將可延長,也建置了評估機制,而監護處分期間的延長,並不是完全無期限,而是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由檢察官聲請,經法院審查後裁定;而延長無次數限制,但逐期提升法官之審查密度,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確保社會大眾的安全。
另外,為使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三讀修正通過的保安處分執行法,增加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等方式,讓檢察官按情形來指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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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