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變更解釋:強制道歉違憲

【法律新聞】"加害人"的意見最近實在不知道為何越來越重要了...「多數意見若要慶祝本判決,請便;但不要慶祝憲法,本判決無關憲法。」from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茲。(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大法官變更解釋:強制道歉違憲
2022-02-26 04:38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昨以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為由,判決民法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大法官十三年前在釋字六五六號解釋才宣告「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合憲,昨天以「憲法變遷」為由變更解釋。大法官詹森林、黃瑞明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以「善變的大法官」形容此判決,認為等於直接向國人宣示「毀人名譽,賠錢了事,若無真意,無庸道歉」。

本案聲請人包括因報導前立委黃國昌岳父在中國山東投資案的中國時報、媒體上稱「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的媒體人陳敏鳳、和同事齟齬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及一名在網路上謾罵挨告的朱姓男子,四案都因遭法院判決要強制道歉,當事人認為違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常見判決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聲請釋憲者認為道歉如出於公權力逼迫,令人感到屈辱,也侵害人格尊嚴,甚至涉及良心和思想自由。

由黃昭元大法官主筆的憲法裁判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國家法律如強制人民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屬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另外,不表意的理由很多,可能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與人性尊嚴關聯密切。

判決指強制道歉的手段讓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的言論,當加害人為新聞媒體時,還可能干預新聞自由,影響媒體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等重要功能。至於什麼是「侵害較小的適當處分方式」,憲法法庭舉例可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判決書。

不過,詹森林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和黃瑞明提出的不同意書見書,都對此判決有所質疑。黃瑞明指本判決限制法官可用於彌補社會衝突的工具,對於日常衝突的拒絕道歉也以言論、思想、信仰自由為名加以保護,恐為基本權過度使用,且對言論、新聞自由的崇高性造成價值稀釋與貶損。

詹森林也指出,本判決無限上綱加害者的言論、思想自由,卻完全漠視被害人名譽權,更引用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茲曾寫過的不同意見:「多數意見若要慶祝本判決,請便;但不要慶祝憲法,本判決無關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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