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基上,線上教學冒用校長名義,是有可能觸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嫌、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且是屬於公訴罪。勿以惡小而為之。(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線上教學冒用校長名巡堂遭記大過 學生提訴願成功銷過
2022-04-07 22:39 聯合報 / 記者趙宥寧/台北即時報導
去年五月校園因疫情「停課不停學」,多校將教室搬上雲端,卻有一名高中生在課堂使用與該校校長相同的名字進入線上課程,並與課堂上的老師、同學進行對話,導致師生誤以為校長進入線上會議室巡堂。事件曝光後,學生遭記大過,學生不服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日前決議撤銷大過,並要求學校60天內重作處分。
根據教育部訴願決定書,A生(化名)於英文課時發言詢問授課教師「現在大家在幹嘛」、「請老師報告一下」,英文老師也回覆「校長,我們現在看完一個影片,要認領影片裏面的單字然後要作報告」,其他同學則是回應「耍廢呀」、「校長好」,A 生回覆「瞭解」、「你們繼續上課」、「我剛進來」。
隨後A生又在地理課發言詢問授課教師「為什麼剛才有同學在跳舞」、「麻煩老師解釋一下」,地理老師回應「校長,剛剛有同學在複習拉丁美洲的舞蹈,這個章節我們剛剛上到拉丁美洲,讓同學動一動,謝謝校長。」
A生冒充校長身份巡堂東窗事發後,學校將 A 生送獎懲委員會,經獎懲會決議,以「訴願人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記大過一次。
不過A生認為,只是使用虛構名字作為網路帳號名稱,未假冒他人身分,亦未使任何人名譽受損,不符合記大過的條件,學校記大過顯屬過當。此外,在獎懲會上學校並未提供相關證據,造成資訊不對等,無法充分進行答辯。A生先提起校內申訴卻遭駁回,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教育部訴願決定明確指出「學生行為確有不妥」,但結論上做出做出「撤銷大過,要求學校兩個月內重作處分」的決定,主要理由在於該校的校規中有另外一個條文,「學生使用校園網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傳送不實資訊,或發表騷擾之言論,記小過」。
教育部訴願會認為在校內的獎懲會上並沒有針對較輕的小過進行討論,直接決議用大過的條文有瑕疵。
對於這起事件,台灣青年民主協會(青民協)表示,學生冒充身分的行為確實不當,學校也有權對其進行懲處與輔導管教,然而在懲處及輔導管教的過程中,應該「依法行政」。
青民協提到,針對獎懲會開會的過程,是否提供完整的資料,讓學生能為自己答辯,或是應該注意到法律上的一般原理原則。而在本起事件中,訴願會雖然撤銷處分,但學校仍可依照訴願決定的意旨,重新按合法程序作成新的懲處,這樣才是對學生的良好公民教育。
青民協也提到,去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學生權利救濟改採「申訴、再申訴」單軌制,學生不服申訴結果僅得再向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而非走訴願程序。若學生誤提訴願,訴願機關也須職權移送至申訴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
也就是說,學生未來只要針對「學校之懲處、決議或其他措施」,認為違法、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就可依程序提起申訴、再申訴,於評議過程中更能針對實體上學校是否違法進行討論,也不會因程序上非行政處分即被不受理。此外,再申訴決定亦視同訴願決定,若學生仍不服再申訴決定,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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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