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婦人不走行人穿越道被撞 法院判她拘役40日

【法律新聞】行人路權並沒有最大!行人,請走行人穿越道。(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嘉義婦人不走行人穿越道被撞 法院判她拘役40日
2022-04-18 12:13 聯合報 / 記者李宗祐/嘉義即時報導

嘉義市有名游姓婦人穿越馬路不走行人穿越道,剛好有李姓機車騎士經過造成車禍事故,游婦沒有大礙,但李男受有蹠骨、脇骨骨折等傷害,游婦經法院簡易判決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嘉義市警局交通隊表示,行人穿越馬路要遵守行走行人穿越道、天橋、地下道,切勿貪圖方便直接穿越馬路,一旦發生事故要擔負主要肇事責任。

有不少民眾誤以為行人路權最大,直接穿越馬路,用路人避讓險象環生;據了解,58歲游姓婦人在去年10月5日晚上6時許,欲由忠孝路慢車道步行到分隔島上撿拾物品,附近不到100公尺就有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游婦貪圖一時方便直接穿越馬路到分隔島上撿拾物品後再返回路邊時,剛好有36歲李男騎機車過來,見狀煞避不及,游婦與李男機車碰撞,造成李男人車倒地,受有右足第一蹠骨基部骨折、右足第二蹠骨頸骨折、右側第十肋骨骨折的傷害。

法官審酌,被告於夜間在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的道路,未經行人穿越道而由分隔島橫越道路,造成本件車禍事故,使李男受有傷害,被告坦承犯行,但是還沒有與對方和解、賠償,又李男受傷外也有夜間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市交通隊表示,附近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行人卻不行走,結果發生事故,通常都會初步判定行人違規是肇事主因,但機車騎士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行人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可處3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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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