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之使用並非毫無限制,應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其他住戶合理行為所帶來之不便,且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否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即得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甚至是強制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應有部分。(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拿刀在社區閒晃、棍棒破門」家人管不住 惡鄰被判強制搬家
▲新北一陳姓男子有情緒問題,經常恐嚇、咒罵鄰居,經管委會提出訴訟,陳男被判應搬離該公寓住處。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一陳姓男子情緒暴躁,經常怒罵恐嚇其他住戶,不但拿刀械在社區閒晃,還在去年持棍棒破壞鄰居大門,住戶都忍無可忍,由大樓管委會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起訴訟,要求陳男搬走,被新北地院判准。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父母一同居住在公寓大廈3樓,遭管委會指控,陳男情緒暴躁,向來是社區內的頭痛人物,不僅會在深夜按電鈴騷擾鄰居,還不時持刀械棍棒在社區內徘徊,對其他住戶咆哮、恐嚇;去年深夜快12點,陳男甚至邊飆罵、邊拿棍棒破壞鄰居大門,導致該住戶一家大小陷入嚴重焦慮不安,被醫生認定有罹患創傷症候群的可能。
管委會表示,陳男的叔叔才是該公寓的所有權人,但並未同住,只偶爾回來查看,顯然無意關心社區事務;幾次向陳男父母反應,他們也表示無力管教。陳男的行為已侵擾社區安寧、危害其他住戶安全,陳男若不搬離,無法保障其他住戶的安全,請求法官命陳男搬走。
經新北地院審理,陳男及叔叔經傳喚並未出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視同自認管委會主張真實;法官查驗陳男滋事影片與管委會會議紀錄等證據,認為陳男對該大樓住戶的身體安全、居住安寧等權益影響甚大,判准管委會請求,陳男應搬離住處,陳男的叔叔不得再將公寓提供給陳男使用。
原文網址
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