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保護兒少性暴力被害人隱私,並兼顧媒體揭弊社會公共利益。(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3情境可揭露 避免提非法網站名稱
2024/8/12 15:43(8/12 16:03 更新)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12日電)衛福部今天公布媒體報導兒少性暴力指引,行為人任職幼兒園等場域,或被害人成年後主動揭露,或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內容,3情境可適度揭露。指引並強調,避免寫出非法網站名稱。
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兒子毛畯珅涉性侵多名女童案,出現媒體未報導案件全方位實情質疑聲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日前舉行專家會議,討論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這項指引在今天公布,盼保護兒少性暴力被害人隱私,並兼顧媒體揭弊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司長張秀鴛告訴中央社記者,未來3種情境可適度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
第1種情境是成年行為人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相關機構,可適度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
張秀鴛舉例說明,如加害人報導時仍在幼兒園工作,可揭露機構名稱,但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第2種情境是兒少性暴力被害人成年,經本人同意揭露事件內容。
張秀鴛表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監護人同意,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意願。
第3種情境是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行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
張秀鴛說,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感受,避免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張秀鴛並提醒,新聞標題及內文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或描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文字或圖片。
近期時有所聞論壇散播非法性私密影像,這次指引特別強調,避免寫出非法網站名稱,張秀鴛以非法網站「創意私房」為例,希望未來報導可去識別化,如改寫為「創○私房」,避免民眾好奇搜尋,「幫非法網站廣告促銷,被利用的代價太大」。
此外,新聞報導應避免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張秀鴛表示,與性有關的兒少坐檯陪酒,以「傳播妹」、「公關妹」形容,都是美化詞彙,讓性剝削工作被包裝,彷彿從事高雅職業。(編輯:管中維)1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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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