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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將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稅額。(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大學生砸9千萬買房「被課426萬贈與稅」!國稅局曝忽略1細節,連補帶罰繳更多
吳欣蓉/國稅局提醒,若以自身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涉有贈與稅法的以贈與論情事,將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稅額。
借錢給他人買房,恐要被課大筆稅金!國稅局日前查獲案例,一名大學生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財力條件不符,後經追查發現,是由其母親匯款給付不動產資金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以贈與論之情事,因此被國稅局核定應納該年度贈與稅額426萬4千元,如有違反之情事,將處以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購置財產資金會以贈與論被要求課徵贈與稅。如果購置財產為不動產者,該土地會以公告土地現值,或是評定土地、房屋標準價格來訂定贈與金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名剛成年的大學生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明顯與其資力不相當,而被國稅局盯上追查,發現該名學生給付不動產資金是由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完成支付,因此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於是國稅局便發函通知其母親,10日內應申報贈與稅,並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的申報贈與總額,核定其母親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千元。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自身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的課稅要件,應立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通知申報期限內完成辦理,否則除了將補徵贈與稅額外,國稅局還會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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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